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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用菌菌糠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安全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5日  |  查看次数:[]

                                            教育与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食用菌菌糠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实验室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准入管理,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甘肃省食用菌菌糠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包括实验人员、管理人员、教师、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协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教育培训是甘肃省食用菌菌糠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的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包括特种设备、生物安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国家有要求的特殊岗位培训,特殊岗位按国家要求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实行实验室、课题组、指导老师三级安全教育体系。

第五条 配合或协助农学院组织研究生新生入校前的实验室安全在线考试,做好研究生入学后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协同院系做好实验教学环节的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所属各实验室(课题组)做好专项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一)对新生新教工集中教育培训2小时以上,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工作状况、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相关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实验室急救知识、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安全事项的安全教育,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组织师生学习《甘肃省食用菌菌糠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安全手册》,并做好手册中“实验室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和留档工作。

(三)须对农学和生物学的进实验室研究生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

(四)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各课题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结合学科专业和从事的研究内容,负责对新进师生进行专业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包括实验涉及的安全知识、安全注意事项与应急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个人防护要点、应急设施和物资的使用等,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第三章准入条件与流程 

第八条教师完成以下培训与教育,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甘肃省食用菌菌糠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二)接受实验室(课题组)安全告知。

第九条研究生完成以下培训与教育,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甘肃省食用菌菌糠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考试成绩合格;

(二)接受实验室(课题组)安全告知,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十条本科生完成以下培训与教育,获得准入资格:

(一)参加实验室组织的新生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二)参加学院(系)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三)接受实验室(课题组)安全告知。

第十一条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实验室(课题组)安全告知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并在应当在实验室人员陪同下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实验室各课题组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未按本制度落实安全教育与准入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甘肃省食用菌菌糠资源化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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