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违规报销经费
2007年至2014年期间,某高校某处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
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2: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
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安徽某高校原教授胡某某作为学校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
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3:虚开发票报销套现获利
天津某高校原教授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课题以及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学校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
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