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改革措施,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扩大科研人员经费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了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了科技创新活力。但是,也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科研腐败现象,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行为时有发生。希望广大教职工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恪守规范,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牢记初心使命,廉洁从业,确保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一、虚报劳务、虚列人数、伪造名单
1、宋某某,北京某大学软件学院原教授。宋某某团队承担学校XXX专项课题的部分科研任务,分得科研经费200万元,其中,劳务费150万元,设备费50万元。宋某某将150万元劳务费分50笔从学校财务部门领出,其中60.4万元以劳务费支付给学生,其余89.6万元由宋某某在团队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其妻李某(在宋某某团队中负责杂务工作)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存折,以向校外人员支付劳务费的名义冒名全部领出,其中8万元由校外人员于某某实际领取,其余81.6万元均以每人13.6万元分别打入李某等6人的银行存折,除李某外其他5人均未参与课题组工作且对劳务费不知情,在套取劳务费后,宋某某还以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并伪造签名的方式应对财务审计。
2、迟某某,大连某大学教授。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项目经费,情节较重。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撤销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二、虚构业务、假冒签字、伪造合同、私盖印章
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0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
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4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
三、违列课题外协单位,编制虚假账目
陈某某,浙江某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原教授。陈某某承担了XXX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陈某某将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利用课题负责人职务便利,将专项科研经费通过某专项账户划入公司账户。上述经费除少量用于课题开支外,陈某某授意其学生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778.19万元。
陈某某从形式上利用公司名义和该高校签订了项目任务合同书,制造了合规的假象。陈某某交代金某某课题经费要通过公司员工(实为其学生)在该高校财务部门报销的形式取出。陈某某指使学生编造了多份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和设备购置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并报销了汽油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将金某某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167.31万元予以套取。
四、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天津某师范大学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了17份虚假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7份虚假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01万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后被告人严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21万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24.97万元,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1.05万元后,被告人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19万元据为己有后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