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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8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9日  |  查看次数:[]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甘肃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各级党政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述学立论,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并重,围绕甘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社科研究,进一步繁荣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社科联与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联合项目、省社科联与市(州)社科联联合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省社科联负责实施;省社科联与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联合项目由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负责实施;省社科联与市(州)社科联联合项目由市(州)社科联负责实施,省社科联负责审核把关。
       第四条  项目选题由省社科联负责征集,面向全省公开发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申报,由本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初审;各市(州)所属单位及个人申报项目,由市(州)社科联初审,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报送省社科联。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主持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
        2.项目主持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两名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
        3.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只限1人;
        4.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作为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
        5.未结项的项目主持人,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6.项目多头申报的,或已获得其他资助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立项和管理

       第七条  省社科联对申报项目审核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提出拟立项名单,经省社科联会议审定,在省社科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布立项通知。公示期间,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以个人真实署名的形式向省社科联提出书面意见,对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为鼓励基层社科工作者和青年人才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立项项目适当向基层、中青年申报者倾斜;向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捐赠的成员单位倾斜。
       第九条  各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研项目的过程管理,督促项目主持人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名称、主持人、项目单位、项目组成员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须由项目主持人在结项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
       需延期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在结项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联审批。项目只能延期1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予以撤项:
        1.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持人或研究方向;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1年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4.项目首次鉴定未通过的,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对撤项项目省社科联视情况要求其退还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经费,被撤项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二条  省社科联组织专家对项目结项鉴定。通过结项鉴定的项目,由省社科联颁发结项文件和证书,所有通过结项鉴定的项目成果可参与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结项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从结项成果中推选咨政建言价值高的项目成果报送省委和省级领导。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资助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省社科联全额资助;资助的省社科联与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联合项目由甘肃社会科学学术活动基金会全额资助;资助的省社科联与市(州)社科联联合项目由省社科联部分资助或由市(州)社科联全额资助。鼓励各单位及市(州)社科联对立项项目予以经费配套。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一次批准,分期拨款,超支不补。资助项目立项后先拨付70%左右的经费,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拨付剩余经费。经费拨付至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由相关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评审费和结项鉴定费由省社科联承担。


第七章  表彰

第十六条  项目如有省级及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市州党委、政府采纳、使用,省社科联将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转自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http://www.gsskl.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7&i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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