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发[2006]29

 

关于印发《河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单位):

《河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20061211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学术委员会  章程  印发  通知                         

  河西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20 

 

 

 

 

河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管理,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带动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的解决学校学术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书育人以及行政管理中各类学术工作方案和成果的审议、评定、咨询、监督、指导、反馈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全院各学科(专业)思想道德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高教管理研究人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在每个教学系(部、院)、实设研究开发机构、图书馆、学院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各1名;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由院长、主管副院长或学科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具体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处处长或副处长兼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逢双年11月换届,换届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筹备。新一届委员名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各学科教学系、研究与发展机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
      一、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专业设置以及各学科(专业)的教学方案。
      二、 为全院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规划、管理、评价提供决策咨询或作出决议。

三、 根据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或验收程序的规定,以会议形式推荐或审定课题的立项、验收,鉴定成果的学术水平或评奖。
      四、 根据申报程序,审定各级各类以学术工作为主的先进个人称号和奖励等级。
      五、 对全院科研人员的学术活动以及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 以会议形式对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以及学术违规事件作出决定,并就严重的学术违纪事件向学校提出建议性的行政处理意见。
      七、 对职称评审、科研成果奖励、先进个人评选中各类有争议的成果类别、等级、学术价值做出认定,或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恪守学术职业道德,按时参加会议,严守学术机密,公正审议、评定学术先进个人、教学方案、科研计划、各类成果和材料。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分为主任办公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和专门委员会议,三级会议均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审定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因工作紧急而需要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的参加者包括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相关委员。

---全体委员会议的召开必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到会方为有效。

---临时专门委员会由学术办根据需要提出,报主任批准成立并召开会议,其委员数根据审定事项的需要来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通知、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印发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呈报学院办公室和有关领导。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工作调动或者退休,需要调整者,由该委员所在教学系(部门)提出新人选,报主任办公会议批准调整,并在随后召开的全体委员会议上宣布。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门会议审议教学科研规划或方案、评定先进个人、审定课题立项、评定成果等级等事项,如果意见不一致,由学术办制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规划、方案、课题立项、成果评定等表决时必须有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先进个人遴选时,根据遴选人数,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具体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经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技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于印发之日起生效。

 

200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