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管理,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学术交流,强化产学研合作开发,根据甘肃省科技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科研管理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是指科技机构管理、课题立项管理、科技过程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科技交流管理以及科技人员管理等。
第三条 科研管理工作在校长及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科技处履行规划、管理、提供信息、参谋、宣传以及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能。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高度重视科技工作,提倡以教学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教学,鼓励教师开展各学科、各层次的基础理论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鼓励开展面向地方经济、文化、教育建设的研究与开发,鼓励各系(所)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及各事业单位的产学研合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全校科技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贯彻科教兴国的大政方针和国家的各项科技政策,遵守科技法规。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开展科技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与全校整体五年规划同步进行。中长期规划由科技处根据全省科技规划和学校整体规划提出,校务会议批准,学校印发。近期规划每年一次,称为年度计划,由科技处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全校科技发展的实际起草,并通知各系(所)。各系(所)的年度计划报科技处备案。
第七条 编制中长期规划要充分研究学校科技工作的实际,体现学校特色。提出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发展重点以及具体实现途径;要合理规划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课题比例;要根据科技队伍的实际能力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需求来确定发展重点;要充分考虑教学改革课题的研究。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分为垂直项目管理和协作项目管理。国家级、省级、厅级、校级垂直科技项目,由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印发通知,各系(所)组织申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书并呈交科技处。科技处呈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上报。各个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任务书,由科技处以通知形式转发。校级科研项目由学术委员会审批,科技处下达任务。
各系(所)与地方政府或单位以及省内外各高校、各科研机构开展协作研究的项目,其协议和研究计划必须报科技处审批备案。协作组中的我校负责人要及时向科技处汇报进展情况。
以学校名义签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协议,由学校向校内有关科研机构或行政部门印发合作任务,科技处履行项目管理职能。
科技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技处应对项目课题的研发过程进行全程管理和指导。对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主持人每半年向科技处汇报一次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条 项目课题组主持人或主要成员变动,要向科技处汇报,并将调整后的主持人和成员名单报送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处要及时将垂直或协作项目计划通知图书馆和各系(所)实验室。图书馆和各系(所)实验室应当为课题研究提供情报、资料和设备服务。
第十二条 有时间限制的项目课题,科技处要根据计划任务书及时通知结题时间,并组织验收。对到期不能完成或不配合验收的项目,科技处要及时终止经费供给,并根据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通过学校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结题项目的验收应以项目主持人申报书中所列预期成果为标准。对需要组织鉴定的科技开发和发明成果,由科技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科技处也可受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在本单位组织鉴定。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成果或自选课题成果鉴定费用均从所鉴定课题的科研经费中开支。经费不足者,由课题组成员按比例
集体承担。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全校教师、研究人员、职员承担的垂直科技项目经费均由财务处管理,科技处根据各类课题进展情况统筹支付。所有科技经费均提取10%的管理费,由科技处用于信息资料印刷、统计年报以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可用于购置办公用品、图书设备、参加学术会议、印刷调查资料、结题验收或鉴定等。不得用来购置生活用品。
第十七条 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1000元以上的设备或图书资料应当由设备科和图书馆验收,归口相关实验室或图书馆管理,由课题组使用。结题后归学校调配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各系(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凡使用学校实验室和图书资料者,应当向有关系(所)交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办法参照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凡以学校名义鉴定协议的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其开发成果的市场利润应按协议向学校交纳一定比例的红利。
第二十条 预借科研项目经费,由系(所)和科技处两级审核签字。报销或冲帐,由科技处签字。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管理是指科研人员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著作、开发或发明产品的管理。包括鉴定、登记、归档、奖励、专利申请、推广应用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无论是垂直科研项目或协作科研项目,主持人都应及时将项目成果送系(所)和科技处分别登记、归档,并向图书馆负责赠送5本。项目结题验收时,主持人应填写验收表中规定的内容。系(所)应有科研档案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以我校教师或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或我校教师及研究人员独立完成的成果,如属保密范围,科技处应当报校保密委员会审定密级,并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系(所)知情人以及科技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按学校校纪和国家保密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进行两次科研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奖励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按《河西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专门学术著作实行资助出版制度。具体操作程序按《河西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编辑的《河西学院学报》主要发表本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成果。审稿、出版、发行办法按学报编辑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报厅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及其以上学会的科研成果奖励,按照授奖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利用我校实验设备、图书馆资料完成的职务发明成果,其专利的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分为兼职和专职两类。兼职研究人员主要指各学科教师和各党政部门的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人员;专职研究人员是指各研究所、开发中心定岗为研究人员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者。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术带头人称号及津贴评定制度,具体操作程序按《河西学院学术带头人特殊津贴评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科技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凡发生剽窃他人成果、在科技经费使用中虚报冒领、在申请奖励中弄虚作假者,由科技处上报校监察室负责调查,并将事实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处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与他人合作进行科研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著作权纠纷,由科技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者,由本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法律到人民法院处理。
学术交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术交流工作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国际、国内、校内三级。应邀或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由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拨专项经费支持。应邀或申请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会议,由系(所)推荐,科技处审核批准。并按《河西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邀请校内外专家讲学,按《河西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系(所)应每年召开一次学术报告会,交流学术成果。各教研室(组)应每月召开一次教研例会。系(所)学术活动应有记录,并按要求上报科技处存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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