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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西学院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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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河西学院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进入我院财务处的科技项目经费,均由科技处、财务处按职责管理。
第三条 经费预借:由个人填写预借单,科技处长审核签字、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但5000元以上需由科技主管院长批借。
第四条 个人先行垫付的科技项目经费,填写科研立项课题进度记录本后,由科技处长审核签字再到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第五条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承担人调离本校,而课题任务未完成者,其经费归入科技管理费,由科技处用于科技工作管理运行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 从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的10%的科技管理经费,由科技处用于支付材料编印、设备购置、电话通讯、公共关系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经费未按规定或合同进入学院财务者,科技处不承担管理职责,在各级各类科技成果评奖中不予推荐。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按规定主要用于支配科研活动中的各项成本开支和劳务费用。
第九条 从各级各类垂直或水平渠道获得的科技项目,凡有经费资助并进入学院财务者,学院根据需要配套资助一定的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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