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师生学术视野,加强科研协作,规范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邀请院内外专家讲学活动
第二条 院内外专家举办学术讲座或报告的邀请分为二类:1.院领导直接邀请;2.系所推荐,学术办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邀请。
第三条 应邀讲学的专家必须符合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条件,在省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四条 以学术委员会和院领导名义邀请专家讲学,由学术办负责印制请柬,学术委员会主任或院有关领导签发。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和院领导邀请的专家讲学,由学术办(科技处)组织,各系(所)协办,费用由科技处从学院单列的学术活动费中支付。
第六条 院领导或学术委员会邀请国外专家讲学,由外事办和学术办共同负责组织,费用由科技处承担。
第七条 专门邀请的院外专家讲学,每小时200元讲学酬金,并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标准报销来回旅费、伙食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系(所)邀请的院内专家在全院范围讲学,由科技处审批,并按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酬金;科技处直接邀请的河西五地市政府、企事业单位专家讲学,每小时支付60元酬金。
第九条 因公途经张掖应邀来学院讲学的院外专家,由科技处与相关系(所)安排。其酬金的支付,根据实际情况报主管院长批示。
第十条 系(所)向学术办推荐专家讲学,必须填写推荐表,并负责学生和教师听讲的组织。
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凡要求资助参加学术会议者,须先持会议通知和学术论文入选通知向本系 (所)学术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必须说明本人目前从事的科研方向以及学木会议的类型、规格等内容
(具体项目请见申请书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书及会议通知经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科技处)。由学木委员会办公室对会议规格做出认定,并提出资助建议,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院只资助教师参加正规学会所办的学术会议,对全国各地发来的以学术会议为名行旅游观光之实的各种非正规会议不予资助。
第十四条 凡参加由国家级学会所办的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召开的国际会议)一次资助不超过1200元;凡参加省级学会
(包括跨省的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者一次资助不超过1000元。其余费用由个人从科研经费中支付,无科研经费者由系 (所)资助或自付。
第十五条 上年度享受资助者,次年不能再次享受资助。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系 (所)每年只资助1—2人。电教中心、图书馆的资助由科技处负责调剂。
第十七条 凡个人申请并已批准参加会议而因故未去者,下年不得享受资助。
第十八条 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只能利用假期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的教师返院后必须在全院范围内作一次学术报告,并向系学术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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